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晚初審通過「營造業法」第三十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規模以上的工程,在施工期間,應在工地置專任的工地主任,不得兼任。違者最重可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一年。
該案仍需經過朝野協商,仍可望於本會期完成三讀。
今年2月台南強震造成維冠大樓及其他建築物倒塌,逾百人喪命。經檢方調查,維冠大樓興建過程中,工地主任2年內竟更換3至4人,凸顯工地主任未專責管控、督導工程施工。
為使營繕工程管理能更為健全、確保營造業工程施工品質與安全,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與國民黨立委李彥秀皆提案修法,明訂工地主任不得兼任多個工地,以杜絕違法情事發生。
初審條文明定,專任工地主任在施工期間,自開工日起到竣工日止,不可同時兼任其他營造工地主任的業務,但驗收期間不在此限。至於承攬工程的金額及規模,則授權內政部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