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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小屋換大申請重購退稅 可以實際移轉價格計算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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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想在二年內以小屋換大屋申請重購退稅時,要注意新購土地地價及原出售土地地價的計徵標準,不要因土地地價計算錯誤而喪失退稅權利。

重購退稅原出售及新購土地地價的計算,其計徵標準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所稱原出售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

而所稱新購土地地價,以該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的地價為準。此計算標準,並不一定如民眾所認知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或雙方訂立的契約價格計算,也可以申報移轉當時實際移轉價格計算。  舉例來說,出售市價30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依當期公告現值計徵出售土地地價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二年內購買市價280萬元自用住宅用地,新購買移轉以申報現值計徵土地地價為250萬元。

若民眾誤以市價為計徵標準,則重購土地市價280萬因未超過原出售土地市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290萬元,便以為無法辦退而未申請,然而計徵標準應依據土地稅法第36條規定,即重購土地地價250萬已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190萬元,因此實際上是符合重購退稅要件。

重購退稅適用要件有六項,包括土地出售後兩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兩年內再出售土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增稅後餘額;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權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已辦理戶籍登記;都市土地面積為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為超過七公畝部分;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而其須檢附的證件包括,原出售土地、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契約文件影本;出售土地的土增稅繳款書收據正本,若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原出售土地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檢附在該地辦理戶籍登記的戶口名簿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請書。至於申請期限,先買後賣車於出售後申請、先賣後買者於重購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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