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認列餘額(法拍價扣除購入債權成本、相關費用)為個人財產交易項目,並按時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餘額,認列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損益,並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解釋,甲君於95年2月間以4000萬元向乙資產管理公司購買對債務人丙之債權及抵押權,於同年11月向法院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9000萬元而取得抵押物,經稽徵機關查得,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相關費用餘額,核算其95年度財產交易-處分債權所得為5000萬元。
國稅局呼籲,此類處分債權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查獲前,應主動併入取得該抵押物年度之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於96年7月16日以後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者,無輔導限期補稅免罰之適用,一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罰。
國稅局表示,所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於96年7月16日以前,而未依規定申報處分債權之財 產交易所得,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稽徵機關輔導於限期內補稅,可免罰。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