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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徵收申請抵價地 擬通知送達日起算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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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2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眾土地被主管機關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得在通知送達次日起30日內,申請發給抵價地。

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內政部長葉俊榮列席,審查土地徵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04年7月31日做出釋字第731號解釋,民眾土地被主管機關徵收時,如徵收通知遲延送達,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應在公告期限30天內,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領取抵價地,但未以書面通知送達日為起算日,不符憲法的正當行政程序原則,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在105年7月起失效。

葉俊榮在口頭報告時表示,內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731號解釋,已經在民國104年12月4日發布解釋令,請各級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期間,應以收到徵收公告的書面通知翌日起算30天。

審通過條文明定,實施區段徵收時,原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者,得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或通知送達次日起30日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抵價地。

另外,民進黨立委劉世芳提案表示,司法院釋字747號解釋指出,憲法上財產權保障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的所有權遭國家剝奪的情形,依照徵收原則應由需用人向主管機關申請,但國家因利益必要興辦事業的設施,如已實際穿越私人土地上空或地下,導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特別犧牲卻沒有補償,屬於對人民財產權的既成侵害,應賦予人民主動請求徵收以獲補償的權利。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需用土地人得準用徵收規定,或依土地所有權人請求,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申請徵收地上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編輯:張均懋)1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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