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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應儘速向稅捐處申報註銷稅籍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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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因申請社會福利補助的資格不符而被退件,急忙至稅捐處查詢,為何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還有房屋?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當地稅捐處申報註銷稅籍,經現勘屬實後,就可准自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如逾期申報,又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本案因陳先生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上所載之房屋早已拆除,因不諳法令而未向稅捐處申報拆除,經輔導申請房屋拆除並補附相關房屋實際拆除證明文件。
 

該處特別提醒,若有房屋拆除改建情形者,請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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