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童軍陽明山活動中心,前經最高法院判決,非法佔用國有地四十年,須賠償不當得利事宜,內政部對此表示,主管機關密切關注此事發展,並已召開兩次相關會議,當局針對對方遲未給付部分進行協商,並將依法催討。
內政部常次林慈玲表示,內政部要求對方給付還款立場不變。針對對方遲未給付部分進行協商,陽管處5/19發文要求童軍中心應給付欠款,對方遲未給付,因此5/26已向士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儘管法院尚未核准,但內政部要求對方給付還款立場不變。
童軍陽明山活動中心主任吳伏訓表示,因為童軍中心繳不出2800多萬賠償金,日前提出和解案,希望陽管處同意以「抵價」方式,將6000多萬價值的建築物及植栽,扣掉賠償金後,剩餘金額做為經營管理權利金,或請陽管處將剩餘的3000多萬給付童軍中心,但陽管處無此預算,因此雙方研議以抵算方式延長租約。
據了解,陽明山童軍活動中心使用陽管處管有國有土地案,陽管處前於2005年11/14邀集相關單位與童軍中心召開協商會議未有共識,即以2006年重訴字第58號向童軍中心提起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經最高法院2009年3月6日以98年台上字第379號裁定:有關占用土地部分,陽管處得請向童軍中心請求返還2005年11/30支付命令送達至童軍中心起,往前追溯5年(即2000年11/30)新台幣1159萬5007元,及自2006年1/1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另有關占用房屋部分,最高法院考量因房屋係由童軍中心興建並支付各項工程款,故駁回陽管處有關房屋不當得利追討聲請。此外,因和解方案均未達協議,陽管處為執行法院判決不當得利求償,已於今年5/19函催童軍中心返還依法院判決應給付之不當得利,以確保法律上權益。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