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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利息扣除 戶籍須遷入

房市新聞 > 專題報導 發佈日期: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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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提醒購屋民眾,購屋借款的利息如要列報所得稅扣除額,應記得於課稅年度,將戶籍遷入所購房屋。

中區國稅局表示,大部分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時,會向金融機構借款,以減輕自備款壓力,其利息於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可列報扣除額,但必須辦妥房屋登記、戶籍遷移,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單據正本,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中區國稅局局長蔡碧珍提醒,五大條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項,就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必須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實務上經常「萬事俱備,只欠東風」,造成無法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有民眾10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有列舉購屋借款利息10萬餘元,但卻在106年度才將戶籍遷入所購置的房屋,這種情況下,其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就會遭到否准,並須補徵稅額。這位民眾雖不服提起復查,並出具居住地址之電費、瓦斯費等收據,證明居住之事實,但稅徵機關認為,這些單據僅能證明該屋有人居住,無法證明是納稅義務人自住使用,於是申請遭到駁回,提醒購屋民眾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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