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鼓勵個人和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但資金不得投資房地產。
金管會官員指出,匯回資金中的25%可以進行金融投資,但不能投資REIT’s,營建類股票不在此限。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因應近期國際經濟情勢變化,積極協助台商調整全球投資布局,該法在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等相關國際規範下,提供適當租稅優惠措施,鼓勵並導引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國進行實質投資,以達促進產業發展及增加就業的目的。
草案中規定,5%的匯回資金可自由應用、25%的資金可投資金融商品,但都不得投資不動產。草案中並規定,違反規定自專戶提取資金或購置不動產者,應按20%稅率補繳差額稅款。
相關官員指出,5%的匯回資金可自由應用、25%的匯回資金可以投資金融商品,但是皆不得投資直接以建物為標的的REIT’s,REIT’s基金不在此限,營建類股也可以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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