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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不動產移轉時買賣雙方需共同申報登錄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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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為提升不動產實價登錄的即時性與正確性,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買賣雙方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應共同申報登錄;若登錄資訊不實,最高可罰15萬元。

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平均地權條例、不動產估價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內政部長徐國勇列席。

徐國勇在口頭報告時表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制度(實價登錄)從101年8月施行以來,成為不動產市場交易資訊最重要來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對外提供查詢件數,已達261萬多件,網站瀏覽人次超過1億2000萬人次。

徐國勇說,修法後將買賣案件,調整由買賣雙方在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申報登錄,且依申報登錄義務人違法情節對制度影響程度,修正罰則區分輕重,以提升資訊揭露的即時性與正確性。

現行條文規定,權利人應在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初審通過條文則明定,權利人及義務人應在買賣案件申請移轉登記時,檢附申請書共同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若未依規定共同申報登錄資訊者,主管機關應限期申報登錄資訊,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正、按次處罰;若申報登錄價格資訊不實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另外,無黨籍立委趙正宇提出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修正草案,他指出,現行法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加入公會時應繳納會費,並提撥20%作為不動產估價研究發展經費,「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用於不動產估價業務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趙正宇指出,不動產研究發展金的動支,只以孳息或其他收入為限,但近年金融機構定存利率處於1%到1.5%間,所生經費拮据,造成執行上的困難。初審通過條文中,刪除「以其孳息或其他收入」等字,讓相關經費動支回歸人民團體法、工商團體法等相關規範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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