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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優稅 營建署:修法前舊案可適用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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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8日作出函釋,就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前已申請事業計畫之都更案,只要依規定期限申請建造執照並依建築期限完工,也可適用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延長十年及協議合建的稅賦減免優惠,讓已提出申請或程序中的都更案件亦能享有其優惠,減輕地主負擔。

營建署指出,為鼓勵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今年1月30日修正發布的都更條例,除提供明確化容積獎勵外,並修正都更條例第67條規定,延長更新後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限,以及增訂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得減徵40%之規定。

不過,前述二項稅捐減免有五年實施期限之限制,至2024年1月30日止,導致產生實施期限屆滿前,若未完成更新者,是否能適用的疑慮。

為保障修法前已申請都市更新事業案範圍內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能享有新修法後的減免優惠,內政部作出明確解釋,針對已在都更條例修正施行前,提出申請或已核定尚未完成更新的都更案,也適用都更條例第67條第3項房屋稅及協議合建賦稅減免。

營建署表示,都市更新整合難度高,本次函釋結果,能協助已申請審理中的都市更新案,在審理過程中朝向100%同意方向進行整合,除了能加速審議進程外,也可減少後續強制執行爭議,對於加速都市更新,有一定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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