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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出售房產須留意外匯新規

房市新聞 > 專題報導 發佈日期: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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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台灣居民在大陸銀行辦理出售房產資金匯款前,應憑售房合同、交易稅單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稅務機關將審核轉讓房產是否已繳納稅款。台灣居民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憑稅務機關蓋章的《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售房合同、身分證件向大陸銀行辦理匯款。大陸銀行不會追問當初購房的資金來源,但目前僅允許以外幣形式匯往境外,匯出金額不得超出稅單中房產轉讓金額扣減相關稅費後的餘額。

就像早年台商投資大陸多未依規定經台灣投審會核准,台灣居民在大陸購置房產所需資金,也多未依大陸外匯規定由境外將美元匯入大陸的台灣個人帳戶,結匯為人民幣後再支付購房所需款項。

實務中常見的做法,都是找大陸當地台灣朋友私下兌換,一方在台灣支付台幣給對方,另一方則在大陸將人民幣存入對方帳戶。

另一種更常見的方式,是直接從境外手提美金入境大陸,只是經過大陸海關時未申報,直接闖關將美金帶進大陸,之後在黑市兌換成人民幣再支付房款。

特別是早年銀行匯率在1美元兌換人民幣8.27元的時代,黑市常能換到8.7元甚至是人民幣9元,為了銀行與黑市的匯差,許多台灣居民都願意冒著法律風險,親自背美金進大陸後再找黑市換成人民幣。

但是問題來了,雖然台灣居民在大陸買房不審查資金來源,也不管購房資金是否循合法外匯途徑進入大陸,但當有天台灣居民出售大陸房產,扣掉該繳稅款後所拿到的所得,由於拿不出當年購房的銀行結匯水單,便面臨錢出不了大陸的窘境,這些台灣個人的人民幣資金除非冒著法律風險走地下管道匯出大陸,要不就只能停留在大陸境內無法回到台灣。

根據今年11月2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59號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了直接投資項下購匯及對外支付的核准程式,也就是對境外人士在大陸出售自有房產,所得款項匯往境外,未來將不需要到外管局辦理審批手續,只要檢附規定資料就可以在銀行直接購匯匯往境外。

也許是因為人民幣仍然面臨不小升值壓力,大陸官方對過去購房資金來源不合法的境外人士開了個口子,外籍人士出售房產只要納稅,並在當地房產交易中心取得《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和部分資本項目對外支付稅務證明》,就不再追究當初購房資金來源,都可以將出售房產所得資金匯往境外。(注釋:根據《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規定:境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外匯資金均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境內機構和個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或相關交易憑證複印件,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或相關交易憑證複印件。)

這對已在大陸購房的台灣居民來說,除了可以將出售房產所得匯往境外,對在大陸擁有大量人民幣卻苦無管道匯出大陸的台灣居民來說,在忽略購房與售房稅務成本前提下,也多了個合法的管道可以將資金匯出大陸。

需特別注意的是,此次外匯新規針對外籍人士出售自有房產將所得匯往境外,雖允許不用全部一次性匯出,但規定中明確指出,外籍人士賣房的購匯申請只能申請一次,不能將賣房所得款項規劃分次匯出,如果第一次只匯出部分出售房款所得,那剩餘房款將無法再有合法管道購匯匯出。

另外,外管局目前還未開放外籍個人跨境人民幣交易,境外人士出售房產所得必須購匯匯出,無法以人民幣直接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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