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開戶要簽契約書,辦信用卡、手機門號要填申請書,想要有優惠好康加入某某會員要填寫相關表單,為了購物方便成為網購商家會員也要奉上個人資料,連到餐廳用餐完畢寫個滿意度調查表都不免順便填上聯絡資料;您的個人資料或多或少就在這樣的過程中輕易給了別人!
也因為如此,我們最常碰到的狀況就是,三不五時接到陌生人來電推銷你買新手機、問你要不要辦貸款,甚至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導致詐騙事件頻傳!不禁讓人疑惑:「為什麼他們會有我的電話?」、又到底是從哪裡流出去的?
為了因應民眾個人資料外流嚴重的問題,法務部修訂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並從今(2012)年10月開始生效。為瞭解業者是否已依據新法執行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措施及揭示應告知事項,消基會於10月中蒐集各種需填寫個人資料以申請服務之申請書、網路會員申請表,以及餐廳服務意見調查表等,檢視業者提供之申請表單內容,是否有完整告知《個資法》規定的應告知事項。
根據檢視結果發現,僅37%的樣本有提供完整應告知事項,另外,明顯標註個資保護條款者僅有26%,關係企業運用個資提供個別磋商者也只有26%,提供業者行銷行為個別磋商的則有32%。
本次主要檢視內容為申請書或意見表是否有提供完整個資蒐集告知事項、個資相關條款是否以特殊文字顏色等方式突顯、個資之運用是否有提供個別磋商條款讓申請人有主動選擇權,以及其他個別磋商事項。主要檢視範圍則是業者所提供的所有相關填表資料,或是進行網路會員申請時所提供的相關條款內容。
一、僅37%完整提供法定「明確告知當事人事項」!
二、個資相關條款有明顯特殊標註者僅占26%!
三、關係企業運用個資,可個別磋商者僅26%!
四、6件樣本提供業者其他行銷行為個別磋商,占32%!
民眾將個資留給業者後,除了可能被業者關係企業或合作廠商加以利用之外,業者本身可能也會定期或不定期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消費者最新促銷活動或優惠方案,或是直接將廣告DM寄至消費者家中,藉此向消費者進行行銷。
雖然業者主動將其他促銷活動等資訊告知消費者,讓消費者能即時掌握最新消息搶好康,但有些消費者不一定喜歡不斷收到林林總總的廣告資訊。若是在填寫申請書或意見表時,設計收到相關活動資訊的意願選項,填表人就不必再另外告知業者不願收到訊息。
雖然《個資法》並未規定業者需提供廣告行銷個別磋商,讓消費者在填寫表格時就可事先選擇,但根據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業者在第一次利用消費者個資對其行銷時,需免費提供消費者拒絕行銷的方式,因此業者應免費提供消費者拒絕行銷的方式,且消基會也要提醒業者:「沒說『不』≠『同意』!」。
新聞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