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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自宅貸款利息 30萬內可扣除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6/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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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廖先生問:104年支付房屋借款利息18萬元,銀行利息所得2萬元,應如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課稅年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可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發生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最多不超過30萬元。此外,若屬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所支付之利息,因用途非為購置自用住宅,不予認列扣除額。廖先生104年自用住宅借款利息支出18萬元,如減除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萬元,當年度可申報利息支出扣除額為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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