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今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採權利變換都更案必須在建物全數拆除後才能預售,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並列為優先審議法案。
營建署表示,本次草案修正主軸特別著重在社會所關注的議題,以確保更新過程中各方權益的衡平,改革幅度之大,為歷年之最。
由於文林苑都更案於取得建照後、建築物尚未全數拆遷前即辦理預售,因無法按實施進度辦理,影響所有權人、預售屋買受人等權益,本次修法明定採權利變換實施的都市更新案,須於建築物全數拆除後始得辦理預售,違反者得按次處以50萬元-500萬元罰緩。
在都更同意門檻部分,草案提高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至3/10或5/10;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之同意比率則提高至2/3(迅行劃定地區)、3/4(優先劃定地區)、4/5(未經劃定地區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或9/10(所有權面積已達該比率,人數不計)。
至於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土地,期限到卻未能自行拆遷處理者,不論是政府或民間主導之更新案,均應先進行雙方協調、主管機關調處、司法機關裁判等程序後始得由主管機關代為拆遷,藉此保障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之權益,並讓爭議早日確定。
【鉅亨網記者葉家瑋 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