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住宅補貼預定自102年7月22日至8月30日公告受理申請,屆時有住宅補貼需求之民眾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住宅補貼注意事項:
1. 按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2.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依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詳作業規定第19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