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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地價稅自11/1至11/30開徵 提供多元繳款方式任民眾選擇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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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間自9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止。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該處提醒您,如果在11月1日前仍未收到繳款書或已收到後遺失,可利用電話語音、該稅捐處之稅捐服務網線上申請;或請於繳納期限內向該就近稅捐處及所屬分處、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收到繳款書後如發現課稅內容或稅額有疑問,可撥查詢電話(繳款書正面右下方)向經辦人查詢、申請更正。
 
另外,地價稅乃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若土地於今年(98年)9月1日以後始辦竣移轉登記,原所有權人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98年)地價稅。

該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可到各地公私營銀行、合作金庫、信用合作社、農會及其他代收稅款處繳納,但是郵局並不代收稅款。納稅人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稅,繳納方式及繳稅說明可參考稅單背面說明。為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98年地價稅自98年10月27日起即可利用7-ELEVEN、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稅,惟須由繳款人自行負擔手續費6元,該處不會另外寄發收據,請納稅人自行保管蓋有店章之收據聯及交易明細表。

該處籲請納稅人記得於繳納期限截止98年11月30日前,自行選擇適宜的繳稅方式繳納,如果因一時的疏忽而未於繳納期限內繳稅,將依稅法的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的滯納金,逾30日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信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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