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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地產王/綜合報導】財政部9日正式公告,自用住宅認定標準草案;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自住以3戶為上限。民眾若擁第4戶以上房舍,將被視為非自住房屋,明年5月申報房屋稅時,適用新稅率。
房屋稅條例日前三讀過關,各縣市房屋稅將分為自住與非自住房屋,適用差別稅率。自住用住宅房屋稅負不變,非自住房屋稅率下限調高至1.5%,最高至3.6%,同時納入囤房條款,地方政府可按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數訂定差別稅率。
財政部正式公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按規定草案將預告7天。依財政部定義,只要符合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即屬自住用住宅,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全國合計上限為3戶。
財政部表示,考量國情常有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因此,認定3戶內屬自住使用房屋。第4戶起才屬非自用住宅。為避免有心人士藉人頭戶規避稅負,因此限縮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以符合社會現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為鼓勵囤房族將釋出空屋,出租給有需要的人,財政部依據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對出租給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的中低所得家庭,作為住家使用的公益出租人,該出租房屋可視為自住房屋,享有房屋稅負不變的優惠。
財政部強調,除中央修法區分房屋用途加以課稅,各地方政府最好能仿效台北市採累進稅率課稅,共同打擊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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