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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市/分建合售追稅 恐助漲房價

房市新聞 > 產業動態 發佈日期: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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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永富/大高雄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

房地產市場行之有年的「合建分售」制度,最近受到嚴格挑戰。由於國稅局變更解釋角度,將建築業「分建合售」案列為查稅重點,並追溯到五年前,此舉將造成建商成本大增,勢必轉嫁到購屋者身上,中長期來看,反而助漲房價上揚的力道,而且建築業者對政策的變化也感到無助,普遍失去信心,認為有違政府信賴保護原則,國稅局應有更合理的解決方案。

所謂的「合建分售」,如字面顯示,就是地主與建商合作,其中地主出售土地,建商負責出售房屋,雙方有合夥性質。

因為每一戶房屋的售價都是「土地」與「房子」的結合,換言之,房屋所在土地的出賣人皆為地主,房屋出賣人皆為建商,消費者購屋後,需跟地主簽訂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與建商則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土地與房屋的賣方不同。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也就是合建分售的地主,依法免納所得稅已經行之有年並成慣性,如今財政部一紙公文就突然改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合建地主為營利事業需課營利所得,對建設公司的衝擊很大。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規定,涉及租稅事項的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精神,依立法目的衡量經濟上意義與實質課稅公平原則進行。所以對合建分售的地主認定是營利事業而課徵營利所得,似乎不符合上述稅捐稽徵法12條的精神。

我國課稅是以租稅法定主義為原則,實質課稅為例外,有關實質課稅也應該合租稅法律精神並兼顧課稅公平原則。台灣土地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免納所得稅,如果合建分售地主在繳納土地徵值稅之後,再課以營利所得,則是直接挑戰所得稅法規定土地免納所得稅的立法精神。

尤其,財政部102年12月編制的所得稅法令彙編中,明載「個人提供土地建屋出售應辦營業登記,其出售土地之所得不列入事業之盈餘」,這條規定現在還有效,若突然對合建分售地主課徵營利所得,則不僅令人費解,而納稅人又該如何遵循依法納稅?

還有一項矛盾,國稅局以事涉經常性行為,就按「個人」亦可構成獨資的營利事業組織,但財政部的解釋函明白點出,「個人提供土地以合建分售方式與建設公司合建者,該個人如果僅出售土地,應免辦理營業登記,這兩者已經衝突。

總而言之,國稅局對建設公司合建分售的地主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對業界衝擊甚大,合建分售依法有據並且行之有年,這回國稅局大規模查案,以行政命令採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合建分售地主為營利事業,加重人民納稅義務,是否有違法之虞,值得討論。

據了解,已經有建商因不滿而決定退出市場,所屬數十名員工全部都遭到資遺,國內房地產市場的投資環境有惡化現象,政府應正視問題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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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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