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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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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法免納贈與稅,惟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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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600萬元,由於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繼承人誤以為該資金既於被繼承人A君生前贈與生存配偶,非屬遺產,免納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導致漏報該財產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清楚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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