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房屋無償借用他人使用,需提供財產無償借用的公證契約證明,否則仍將被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核課租賃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謂「無償」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是指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竣公證。
財政部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無償出借財產等情形,應依規定自行辦理無償借用契約公證,以免被核課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