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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自住宅 須重新申請減免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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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因為繼承以致所有權發生移轉時,繼承人需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否則將被按較高的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提醒,原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果因為繼承出現移轉所有權情形時,繼承後的土地若仍做自用住宅用地使用,土地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11月地價稅開徵前40日,也就是9月22日前重新提出優惠稅率申請。

由於稅捐機關實務上經常發現,有繼承人誤以為只要土地用途未變更,即可以繼續沿用先前核准被繼承人的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等接到地價稅單時才發現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喪失當年度享受特別稅率權利。

財政部指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變更所有權人後,縱使其作自住使用的用途雖無變更,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有權人必須要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重新申請,才能在當年度享有按0.2%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優惠。

一旦過了申請期限才提出申請,優惠稅率即會延至次年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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