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達成共識 市府訂定期限執行公權力配合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要求再加上民眾的期盼,面對都更少數不同意的待拆戶,此次代拆規定市府不僅提升法律位階以自治法規訂定,強化公權力執行效力,在程序面上也注重溝通協調機制的完備,讓市府最後處理待拆戶更有正當性及合理性,除實施者要秉持真誠磋商精神極盡與待拆戶溝通協調外,市府受理代拆後也會再進行協調程序,若還無法達成共識,市府就會訂定期限執行公權力。
此外,市長侯友宜上任以來不斷強調公共安全、居住安全刻不容緩,此次代拆規定市府也考量防災及公辦案件有其迫切性、公益性的需求,針對此類案件簡化代拆程序縮短作業期程,即市府受理代拆進行再協調不成後,得免再提審議會處理即可依程序訂定期限執行代拆,為都更做真正該做的事,展現市府都更推動的決心與效率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