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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動產 應按照移轉日期登記收入

房市新聞 > 專題報導 發佈日期: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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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由於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該筆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2017年度,而非收取價金之2018年度,乃將該筆不動產相關收入及成本由2018年度轉正至2017年度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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