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參與都更,金管會明訂票券公司以原有不動產參與都更案重建後,取得的新不動產自用比率達20%以上即可,低於一般自用比率須達50%規定。
金管會上周發函明訂票券公司持有不動產最新規定,這項函令除鬆綁票券公司因合併、裁撤等三因素,持有不動產超過規定時,在未處分前得不受自用須達50%限制外,也放寬參與都更案規定,以鼓勵票券公司多投入都更案。根據金管會這項函令,票券公司以原有不動產,參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實施的重建,取得的新不動產自用比率應達20%。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票券金融法規定,票券公司不能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等除外,所謂主要部分,依票券金融法施行細則規定,是指自用面積在50%以上者。換言之,一般自用比率須達50%,參與都更案取得的不動產,自用比率達20%就可以。
金管會同時明訂,票券公司因參與都更及危老建物重建,取得的不動產,就超逾自用部分,除預估未來業務發展所需者外,應儘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