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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契約稽查 3大缺失最多

房市新聞 > 專題報導 發佈日期: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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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去年針對47個建案稽查,其中買賣定型化契約攸關消費者權益,發現在...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去年針對47個建案稽查,其中買賣定型化契約攸關消費者權益,發現在通知交屋期限、房地標示及車位規格與驗收3大缺失最多,圖為聯合稽查畫面。 圖/桃園市地政局提供
桃園市發展迅速,建案大幅增加,市府地政局去年跨機關並會同不動產代銷、建築開發兩大公會稽查47個建案,其中買賣定型化契約攸關消費者權益,稽查發現通知交屋期限、房地標示及車位規格、驗收缺失最多,也提醒業者不得不當限制消費者契約攜回審閱權利,違者最高可罰5千萬元。

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針對不動產代銷業務、建案廣告、買賣定型化契約、樣品屋4大項目。地政局指出,去年共稽查14次、47個建案,以龜山、桃園與中壢為主,是全國最大訪查規模,購屋糾紛量自106年的39%至去年降為19%,3年降幅1倍。

地政局指出,稽查項目的買賣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契約內容應與內政部訂頒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文義相符,稽查結果發現契約中的通知交屋期限、房地標示與車位規格、驗收缺失最多。

地政局地價科人員指出,通知交屋期限是指在建商通知的交屋日起30日後始需負擔水電、瓦斯基本費,但有業者約定為交屋日起就要消費者負擔,並不恰當;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應標示清楚停車位種類、高度與車位種屬性等;驗收未標明管線等相關費用負擔方式,依新規定,只要契約沒約定管線費用就全由建商負擔。

地政局也常接獲消費者反映,業者要求先繳訂金或押金才能將買賣契約攜回審閱,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公告的預售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費者對於業者提供的買賣契約至少有5天審閱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縮,違者最高罰5千萬元,並得按次處罰,桃園市有建案因此遭罰200萬元。

地政局長陳錫禎說,歡迎消費者利用地政局提供的不動產定型化契約協審、健檢及諮詢等服務,去年聯合稽查結果等相關資訊,可上地政局網站的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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