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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法拍 「這原因」仍須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房市新聞 > 產業動態 發佈日期: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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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80巷10~12號「浩然大廈」,10號一樓店面為貴婦奈奈丈夫黃博健名下的博全生技公司,遭到法拍。(圖/記者張菱育攝)

▲圖為台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浩然大廈」,一樓店面為貴婦奈奈丈夫黃博健名下的博全生技公司,遭到法拍。(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記者張菱育攝)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民眾出售房地如屬「房地交易所得稅」的課徵範圍,不管是有所得或虧損,也不論「自願」或「非自願性」賣出,依法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常有民眾因法拍拿不到錢,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挨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個人交易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房地應適用稅率45%,超過1年未逾2年稅率為35%,超過2年未逾10年稅率為20%,超過10年以上稅率為15%。


不過,持有期間雖未滿2年但屬「非自願出售房地」者,若是符合財政部公告的六大情形之一:遭公司調職或解雇、出售與臨地越界建築者、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家庭成員遭遇重大疾病或事故、遭遇家暴及與他人共有房地因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而出售共有房地等,則可適用20%稅率。


該局舉例,張先生在106年6月6日取得房地,嗣後因欠債無力償還,在107年5月7日遭法院拍賣,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本案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並因張先生之情形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出售之類型,雖持有房地期間未滿2年,可按較低之20%稅率課稅。


該局發現,民眾的房地被法拍,多是因為欠稅、欠債,遭強制執行,拍得的款項必須用來繳納欠稅或還清債務,致所有權人沒有拿到拍定款項,因此常有民眾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挨罰,提醒民眾應特別注意,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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