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有鑑於「電費」常衍生糾紛,電費區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別計價,且均不得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避免出租人從中賺取不當價差。
而在「房屋修繕」部分,消保處表示,契約明定室內裝修應經出租人同意,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並將「租賃住宅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及「處理遺留物之費用」,與「欠繳之租金」納入押金擔保範圍,明訂租賃關係終了時「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規定,以迅速終結租賃法律關係。
消保處提醒承租人,若遇有租賃契約內容與「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也呼籲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