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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父母房產想賣掉…房貸還有好多沒還完? 財政部幫解套了

房市新聞 > 專題報導 發佈日期: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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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五期新富街「遠雄三名園」。(圖/記者黃靖惠攝)

▲繼承房產想賣恐倒賠,財政部幫解套了。(示意圖/記者黃靖惠攝)

記者董美琪/綜合報導


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後,一些子女繼承房產,但賣房後,卻反而因為所得扣掉房貸、稅費出現倒賠,這種情形越來越多。財政部於是放寬規定,若繼承當下「剩下的房貸」超過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賣房後,計稅可將差額列為成本減除,替長久以來的問題解套。不過有網友認為這樣可能有漏洞「死前多貸一點?」,引起討論。


民眾父母留下的房產,房貸也負責負擔償還時,當賣屋後,可能出現賣房後,所得扣掉房貸、稅費可能倒虧。財政部表示,過去這類情形不多,以往國稅局會個案處理,採「核實課稅」,把民眾房貸負擔一起計稅。


財政部考量應有一致性規則,因此核釋,個人繼承房屋及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貸款餘額者,嗣交易該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下稱舊制)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條之4第1項(下稱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說明,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貸款餘額,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地之經濟實質,該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部分,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未來出售該房地時,無論係依舊制或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該額外負擔得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以核實計算交易所得,符實質課稅原則及量能課稅原則。


網友紛紛討論,認為此規則可能讓人想投機,「感覺好像有漏洞可以鑽」、「貸貸相傳」、「房貸必須子女償還才算? 那未成年子女怎麼辦?」、「根本就給人鑽漏洞,無法管理,還不起貸款,那你不會拋棄繼承喔?」、「不知道何時死,但快死時可以撐著等處理完再走,很多名人都這樣」。


但也有人立刻反駁,「除非你知道自己何時死,不然沒啥漏洞可鑽」、「漏洞在哪? 貸款就是債務 繼承時本來就該財產減去債務才是房屋價值」、「哪間銀行可以給臨終之人對保的?漏洞?這樣就是詐欺、詐貸...以為國稅局吃素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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