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指出,轄內有位納稅人今年認賠50萬元出售房產,卻未自行申報房地合一稅,經由國稅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以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2第1項第3款規定,如為首次因未申報房地合一稅而被裁罰者,罰款為1,500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民眾若有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卻未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行補報,如有應納稅額者也應加計利息補繳。只要是未經他人檢舉,或在稽徵機關調查前已經自動補報者,就能免予處罰。
舉例來說,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卻誤認為已經申報贈與稅,不屬課稅範圍;或是以為賣房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只需要在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此外,部分民眾欠稅、欠債,房地因此遭到法拍,所得款項用來清償債務,卻誤認為不必申報;或是因為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屋、土地,以為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奢侈稅)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