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  下一篇 >>

國稅局:轉讓預售屋獲利所得 依法列入綜所稅申報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1/06/01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國稅局今(31)日表示,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接近尾聲,個人如於當年度買賣預售屋所賺取的差價,係屬財產交易所得,依法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國稅局強調,因預售屋買賣是屬於權利財產的交易,如該項買賣有獲利所得者,應於出售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核課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近一步表示,目前已掌握部分99年度轉讓預售屋資料,俟申報期過後,將進行交查。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99年度因轉讓預售屋實際有獲利所得者,應主動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另98年度以前如有處分預售屋並有獲利所得者,亦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繳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依規定處罰。

【鉅亨網記者尹慧中 台北】

客服信箱:service@magent.com.tw 客服專線:LINEID:gigahelp
吉家網股份有限公司版權所有 轉載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