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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立法院初審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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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議「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今初審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條文第25條明定,本中心執行業務之現金盈餘超過150億元時,得適度提撥給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以挹注政府建設。

條文明定,本中心設置董事11人至15人,其政府機關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董事會2個月開會一次,並規範董事、監事及董事長之配偶及三等親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職務;另本中心進用人員,不具公務員身分。

條文也明定,本中心執行第三條業務時(社會住宅託管、都市更新事業整合及投資等),經監督機關同意後,得向登記機關取得戶籍或土地登記資料,但不得做其他使用,期蒐集、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

朝野立委在大體討論時,認為內政部營建署已在處理都更案件,再設立一個都更中心恐怕疊床架屋,且由都更中心主導公辦都更以及社會主宅,會與地方政府爭利。對此,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表示,公辦都更目前有20幾個案子陸續在推動,但因為人力、量能都不足,「目前進度緩慢到我們都受不了」。

花敬群表示,由政府部門成立的專業機構來協助民間整合,可讓民間推動的量能更大,況且在需求方面,其實公辦都更是非常龐大的工作,台鐵、台電以及台糖都有土地做為公辦都更的需要。

國民黨立委王育敏則詢問,都更中行屬於行政法人,要由誰來監督?花敬群說,董事長、執行長都由行政院指派,並赴立法院備詢;未來要擔任實施者或是投資都更按,則是要經過內政部營建署同意,政府可以做完整的監督。

花敬群會後受訪表示,如果後續順利完成三讀,對於推動公辦都更和社會住宅都會有更強大的政府量能,讓這些政策能夠有效落實,「是重大的突破」。

不過花敬群也說,有委員擔心都更中心可能會龐大的利益或權力過大的問題,但在委員提出修正動議後,該中心的董監事裡屬於現任公務人員資格的會超過一半以上,董事會會在政府的意志下做決議,自辦的都更及投資的都更案也都要經過內政部同意才可以執行;花敬群強調,在嚴格的法治基礎底下,該中心會執行有公共利益的業務,不至於會發生官商勾及及圖利的事情。

對於為何未設旋轉門條款,花敬群說,現階段能夠瞭解政府在公辦都更的政策及法制,民間其實很缺乏,如果把行政部門限制退休和轉任到都更中心,「等於最厲害的人都不能過來」,會造成業務的推動的延宕,也會出現不適任的人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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