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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都更要怎麼走下去?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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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彣/大學副教授

這些年來都更在台灣似乎已荒腔走板,走得漫無目標,也走得不知所云。從早些年的文林苑事件,沸沸揚揚的民意彰顯出小反對戶對抗大建商的戲碼,也因此讓全台都更案因此停擺。儘管該案,後來因王家與建商和解,文林苑也在2016年下半旬交屋。房價攀升後,小反對戶與大建商雙贏下,這樣的新聞也就無疾而終。但2017年以來重建區114戶,113戶同意都更,1戶不同意的永春都更案市府敗訴;接續於2017年底又有俞大維故居案,建商原已走完都更程序,也獲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都更,最後因乍然間被指定為市定古蹟後,建商原本耗時甚久以為可以順利進行的都更案又被擱置。在台灣老屋數量逐年攀升與所謂防災型都更的考量下,都更如何走下去呢?

台灣在法律的施為上常有其各自解讀的模糊空間,除了法律本身制定的不完備問題外,常常更大的問題在於警察權的選擇性行使。台灣自詡多年來與對岸最大的差異,在於台灣是民主法治的國家,而非因人設事,射箭後劃靶;亦即台灣是法治而非人治社會。若依照法治(rule of law)的字面解釋乃指法律的治理,是不同於人的治理(rule of man),慣常以依法治理或是依法行政。而進一步來說,法治的意義,指涉的是任何人或是任何機關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必須服從法律。是以,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政府必須依循法律規定行事。換句話說,政府與人民同樣也受法律的約制。

聯合國於2004年定義所謂法治必須包括以下原則:法律至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對法律負責、公平適用法律、權力分立、決策參與、法律明確、避免專斷獨行、程序與法律透明。由此可知法治也包括參與公共政策的制訂以及政府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儘管有惡法亦法的疑慮,然而所謂法治社會若非有顯然違社會普遍共識之基,在修法之前,法律之執行仍需依循信賴保護原則(Legitimate  expectation)而行。這才是所謂民主法治社會應有的態度。

目前都更涉及的問題在於欠缺受信賴的第三方估價公正單位、都更同意書的適法性、尊重私有財產權的優先序位等。如以永春案為例,如何因為1戶不同意而罔顧113戶對新居的殷殷期盼?俞大維故居案中,所有權人全數同意,因文資法新修正而使程序擱置,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又如何因應?若果都更只是提供建商圈地的法律基礎,未來相關爭議仍會產生;若只因尊重個別戶數,讓更多家戶流離失所,都只會增添都更之惡名。

尊重少數,是民主社會應有的基本素養,然而如何在尊重少數下,仍保障依法而行的建商、民眾與政府之權益,則需在啟動之初就有更完備之調查,謹慎排除無意願參與都更者,而後依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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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宕多年的台北市永春都更案,在遭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審議過程有瑕疵,實施者辦理選配並完成修正計劃書後,昨終於經台北市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修正後通過。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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