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讀者向《蘋果》投訴,購買興富發台中預售案「博識」,簽了合約並付簽約金,建商卻以「合約未用印」為由主張契約無效,給消費者2條路:簽新合約,或退還訂金及簽約金,但消費者主張合約有效,造成衝突,「合約用印」前的這段法律灰色地帶,也隨之曝光。
正常的預售屋的簽約程序,是簽約時雙方同時簽名用印,表示雙方合致,契約生效;「博識」的案例則是銷售人員先將收了10萬定金(同訂金)、20萬簽約金,消費者單方面簽約,一式兩份的合約,載明了建物內容、定金5萬、簽約金15萬,以及房屋興建時期所需的各期款項。
誠毅法律事務所律師廖奕婷表示,雖建商未用印,不過銷售人員在購屋合約中,把已收的30萬元拆成定金和簽約金,並載明各數萬元,這個動作本身代表公司「承認收受定金」,明細拆算也都由公司製作,而根據《民法》248條,收受定金即「推定」契約成立。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6款,若無特別聲明,習慣上銷售人員對外就有建商代理權,廖奕婷也指出,建商若無接受訂單(購屋證明單),怎麼還會再製作契約書,並讓客戶簽約、還收20萬簽約金,「儘管收了10萬定金,有特別聲明價格要建商同意,但建商如未同意,也不應再代收20萬簽約金。」
建商沒有用印,只收定金簽約金,在法律上是「推定」契約成立,不過「推定」代表有空間可被推翻,因此形成灰色地帶,消費者也不會知道建商內部是怎麼約定,這個灰色地帶,消費者只要先付錢出去,在交易上就是站在受制於人的不利位置。
法律能規範的有限,銷售人員常利用限量、限時、消費者擔心買不到的心理,在中間做功夫,一般遇到這種事,消費者還可拿回本金,常常就是算了,在此案例若為了區區30萬的違約金去打官司,也不一定划算。廖奕婷提醒,消費者還是要有警覺性,簽約一定要一式兩份,雙方同時用印並各自帶回。(洪子恩/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