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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 報稅得申報增值稅?

房市新聞 > 專題報導 發佈日期: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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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土地免申報贈與稅。示意圖

讀者Sherry問:
請問報稅的時候,究竟受遺贈人是否需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另外,繼承人可否放棄「特留分」?例如在遺囑中載明:某人表示放棄特留分,並將特留分給其他繼承人?

 
律師嚴奇均答:
遺贈取得的不動產仍屬於遺產,是遺產稅課稅的範圍,為避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遺產稅、土地增值稅,因此不動產在辦理遺贈登記時,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只會納入遺產範圍繳納遺產稅。
 
雖然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還是需要申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也就是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受遺贈人再會同繼承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以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申報土地增值稅。
 
另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是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準,從遺贈人死亡至因繼承辦理遺贈登記,公告現值的時點相同,土地沒有漲價,所以土地增值稅為零。
 
關於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法律對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保障,原則上無法由被繼承人於生前以遺囑載明該繼承人自願放棄特留分的方式來處理,比較可能有效的方式,應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由該繼承人聲明願拋棄繼承,並完成拋棄繼承之法定程序後,才可由其他繼承人合法繼承那份遺產特留分。(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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