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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屋未拆除前 需設籍課稅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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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建設公司在未動土的工地或鄰近地點搭建樣品屋及接待中心以促銷預售屋,樣品屋或接待中心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未拆除前都應依法設籍課稅。

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及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標的。因此財政部表示,建商為銷售房屋而搭建定著在土地上的樣品屋及接待中心,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拆除後也應立即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免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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