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升國有非公用土地運用效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放寬設定地上權國有地可接受容積移入基地,移入容積永久有效,除了可增加業者投資效益外,地上權期滿後,政府收回運用,創造雙贏。(黃悅嬌報導)
國有財產局局長周後傑表示,投資者若有土地被劃為公園、文化古蹟而限制開發,其容積剩餘依法可移轉至其他開發案,但過去規定不能移入國有地設定地上權基地使用。國產局檢討後,認為放寬移轉限制,不僅提高投資誘因,設定地上權期限屆滿後,政府收回土地,仍可繼續運用,不僅沒有損害,還可增加國產權益,因而9月份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放寬設定地上權國有地可接受容積移轉。『以前不可以這樣做,我們覺得這是部長說的法規合理化,這個也不合理,對他有幫助,他移轉以後,以後永遠給我們用,所以修改法規。』
官員說明,地上權人提出容積移轉申請時,必須簽約同意容積移入後無條件贈與為國有、負擔容積移轉所需各項費用及不得請求任何補償等條件,才能同意移入。今年標脫的設定地上權國有地,如果還未取得建照也可適用,還來得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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