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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銜接資金專法「加速台資匯回」

房市新聞 > 產業動態 發佈日期: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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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表態,在「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施行結束後,應可讓反避稅措施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及早上路。(資料照)

會計師︰訂定CFC上路日期

資金回台有明確緩衝期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長蘇建榮日前表態,在「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施行結束後,應可讓反避稅措施中的「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及早上路。會計師建議,資金專法「落日」綁CFC制度「日出」,除了可給予企業及個人調整境外資金及投資架構的緩衝期,也可「推動」台商趁現在以專法匯回資金的速度及規模。

立法院在二○一六年就通過企業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立法,隔年再完成個人CFC制度立法。所謂CFC制度是針對國內企業於租稅天堂國擁有、且具控制力的關係企業,規定其投資獲利,即使未分配給國內母公司,仍應視為母公司當年投資收益,併入營所稅申報;PEM營利事業的實際管理機構只要符合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等三條件,就應按照屬地主義作法,視同當地企業進行課稅。

蘇建榮主張,CFC是國際普遍規範,未來我國還是得因應國際趨勢,因此評估將CFC與PEM制度脫鉤,讓資金專法落日後、CFC制度跟著上路。

勤業眾信會計師陳惠明分析,CFC和PEM相關規定通過後,行政院一直未明確訂定施行日期,讓企業經營處於不確定中;CFC先行上路,可明確給企業及個人調整境外資金及投資架構施行時間、多給予緩衝期外,也符合國際間反避稅發展趨勢。

安永會計師林志翔也認為,CFC接棒先上路,預期可有效帶動資金專法引導台資回台的規模;主因是專法提供實質投資優惠稅率,且不須舉證資金性質,具有吸引力,CFC上路後的課稅影響,也可「推動」台商趁著專法落日前趕快將資金匯回。

專法落日前 匯回享租稅優惠

不願具名學者指出,CFC日出後,新的未分配盈餘要歸戶課稅,舊的未分配盈餘雖暫時無法課稅,但也無法在台自由運用,未來這些盈餘發放時,公司仍要被課二十%營所稅,且放在境外,未來「共同申報準則」(CRS)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還是可能被查出逃漏稅,不如趁現在將資金匯回、還可享減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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