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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申報 應自契約成立當日起算30日內

房市新聞 > 政策焦點 發佈日期:201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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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辦理房屋買賣契稅申報,應自買賣契約成立當日起算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舉例來說,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應以簽約日起算30日內辦理契稅申報,訂約日若是2015年8月4日,應自8月4日起算30日,即9月2日前應辦理申報手續。

財政部強調,納稅人若未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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